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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我國電子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發布時間:2011-09-15

                                        2011我國電子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茲通告中國電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定於2011年10月10日(星期一)下午3時正假座香港灣仔謝菲道238號世紀香港酒店大堂低座三號宴會廳舉行股東特別大會(「大會」),藉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1.「動議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於截至2011年及2012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據本公司與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於2010年7月19日訂立之2010-2013綜合服務協議(「2010-2013綜合服務協議」)應付服務費之年度上限,分別修訂為人民幣590,000,000元、人民幣770,000,000元及人民幣480,000,000元,并謹此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作出其認為必須、適當或權宜之所有有關之進一步行動及事宜、采取所有有關程序,以實行及╱或實施任何有關修訂根據2010-2013綜合服務協議應付服務費之年度上限事宜?!?/p>

                                            2.「動議重選芮曉武先生為董事?!?/p>

                                            注冊辦事處:

                                            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et

                                            Hamilton,HM11

                                            Bermuda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

                                            灣仔

                                            港灣道26號

                                            華潤大廈

                                            35樓3503室

                                            附注:
                                            一.股東須按照代表委任表格印備之指示填妥及簽署,連同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該授權書或該授權文件之經核證副本,須不遲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之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并於會上投票。

                                            二.倘屬聯名登記股份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該聯名持有人均可於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不論親身或委派委任代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出席大會(不論親身或委派委任代表),則只有在本公司股東名冊內排名首位之聯名持有人方可就該等股份投票。

                                            三.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之規定,上述普通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四.凡有權出席上文通告召開之大會并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其他人士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可委任超過一位委任代表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但須親身出席大會代表股東。如委任超過一位委任代表,其委任須訂明上述每名委任代表所涉及之股份數目及股份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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